| 太原市许东仓库有限公司8号厂房东招租(二次招租) |
| 项目名称: | 太原市许东仓库有限公司8号厂房东招租(二次招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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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DSCQ2025F25A1043060 | 挂牌价格(万元): | 16.2 |
| 价格说明: | —— | ||
| 首次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首次挂牌起始日期: | 2025-11-13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11-26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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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简介 | 太原市许东仓库有限公司8号厂房东 ,面积共900平米。根据《太原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租赁管理 办法(试行)》 (并粮储字[2024]117 号)的有关规定,拟进行招租工作。 | |||||||
| 出租方简况 | ||||||||
| 出租方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太原市许东仓库有限公司 | ||||||
| 出租方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057159493592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所在地区 | 山西 太原市 | |||||||
| 住所/注册地址 | 北营北路东巷17号 | |||||||
| 注册资本(万元) | 751.000000 | |||||||
| 法定代表人 | 王长青 | |||||||
| 所属行业 | 仓储业 | |||||||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 产权承租 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
|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 —— | |||||||
| 主管集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太原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 批准文件名称或决策名称 | 并粮储【2025】45号 | |||||||
| 批准日期 | 2025-04-11 | |||||||
| 批准文号 | —— | |||||||
| 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6.2 | ||||||
| 价格说明 | —— |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意向承租人报名时,需在公示期满前一天17:00 之前缴纳竞价保证金(打入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金额为人民币16200元整。竟价成功后,竟价保证金自动转化为租金的一部分,其余报名者退还竞价保证金。 |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 租赁期限 | 三年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承租方必须为合法注册且有效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 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手续、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个人信用。 |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承租方必须为合法注册且有效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 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手续、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个人信用。 |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承租方必须为合法注册且有效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 承租方为单位的,必须具备合法的经营手续、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必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个人信用。 | |||||||
| 保证金详细 | 交纳金额(万元) | 1.62 | ||||||
| 保证金说明 |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5-11-25 17:00:00 |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不支持现金交纳 | |||||||
| 处置办法 | 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保证金,是指意向受让方按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向本中心交纳的用于保证参与交易、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报名承诺的货币资金。 第二条 信息披露公告应当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缴纳的时间、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交纳保证金是本中心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的必要条件。本中心依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和相关约定对保证金进行管理、结算和处置。 第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将保证金缴纳至保证金专用账户。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请务必使用您注册账号时绑定的银行卡支付保证金,否则无法成功支付。 第五条 意向受让方经本中心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后,交纳的保证金可以依据公告要求或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第六条 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且未出现第七条情形的,已缴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有息返还。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为限,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意向受让方经本中心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且逾期时间超过三个工作日的; (二)交易合同生效后,最终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第八条 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本中心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第九条 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和本中心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要求转让方进行赔偿。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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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信息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承租方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以上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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